
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全县各燃气企业、各燃气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之规定,提升我县燃气安全保障能力,避免发生燃气事故,现就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文件所指燃气用户是指全县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酒店宾馆、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城市综合体、在建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上述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具备实时报警、气源切断功能。
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当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联动电磁切断阀应当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具备检验合格报告。工业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三者资质之一的企业安装。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涉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压力管道施工的,应当由具有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报警器原则上应当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报警器原则上应当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要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
六、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入户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定期检查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督促其对在用可燃气体报警器依法检定,建立工作台账。
七、各燃气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与用户签订燃气使用合同,明确约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安装的,可依照使用合同的约定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县住建局)
责编:张娜
来源:攸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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